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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岁女童被保姆独留家中坠亡,检察院不判刑、不起诉一事有最新进展!

2021-11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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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2月15日,在杭州一小区内,谢女士2岁女儿乐乐被保姆梁某独自留在梁某女儿家中,不幸坠亡。

2021年10月26日,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对保姆梁某做出不起诉决定。谢女士及家人不服提起申诉。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受理审查此案。


坠亡地点在同小区保姆女儿楼下

这起悲剧的事实部分是清晰的

2020年6月,56岁的梁某受雇至谢女士家中担任保姆,专门负责照看谢女士两岁的女儿乐乐。2020年12月15日上午,谢女士有事外出,梁某独自在谢女士家中照顾乐乐。当日10时许,梁某将乐乐带至居住在同小区的梁某女儿家中进行照看。

当日10时54分许,乐乐拉了大便需要更换尿不湿,梁某将乐乐独自一人留在阳台处晒太阳,未检查家中情况便前往谢女士家中取尿不湿,致使乐乐于当日10时58分许,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从主卧窗户爬窗坠楼身亡。

梁某于11时03分返回其女儿家中时,发现乐乐丢失,立即电话联系谢女士。后经鉴定,乐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。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查明的上述事实,谢女士及家人并无疑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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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谢女士讲述,其夫妻二人出身农村,来到杭州创业。女儿乐乐出生于2018年11月。2020年6月,经人介绍,谢女士雇佣梁某为乐乐的保姆。

“为离公司近一点”,2020年10月5日,谢女士一家搬至事发小区。梁某女儿也在该小区居住。事发当天上午,谢女士离家去往公司,只有梁某和乐乐两人在家。

谢女士表示,她离家后仅一个小时左右,就接到保姆梁某电话说,乐乐不见了,她和丈夫立即报警。民警和谢女士夫妻等人在梁某女儿楼下草地上找到乐乐,“满是血迹,即刻送往医院抢救,结果为严重颅脑损伤死亡”。谢女士称,保姆梁某带乐乐去其女儿家,事先并未征得他们夫妻的同意。


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

家属不服已申诉,杭州检察院决定受理审查

钱塘区人民检察院查明,案发当日,梁某留在现场配合民警调查。次日,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,梁某到案。

2020年12月17日,梁某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。2020年12月24日,梁某被取保候审。2021年1月7日,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,以梁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,向钱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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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0月26日,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对保姆梁某做出不起诉决定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被不起诉人梁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。

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,过失致人死亡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虽然梁某实施了上述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且具有自首、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梁某不起诉。

对于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对保姆梁某做出的不起诉决定,谢女士及家人均无法接受。日前,谢女士及家人已委托律师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。

谢女士及家人认为,保姆梁某旨在照看女儿乐乐,负有保障乐乐人身安全的义务。年仅2岁的乐乐因保姆梁某的行为,从23楼高空坠亡,情节严重且恶劣,而非“情节轻微”。梁某是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,其是否为自首有争议等等,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”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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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日晚,谢女士告诉记者,她收到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短信告知,该院已收到其与家人的申诉材料,决定受理审查。

应被采访者要求,文中谢女士、乐乐均为化名。